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民眾922前申請 以保自身權益

發佈時間: 2003-09-09 14:10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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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月二十二日是本年度辦理地價稅減免及各項優惠稅率申請截止日,稅捐處呼籲持合符合該項規定土地的民眾,應速向各轄區稅捐處提出申請,才不致於影響自己的權益,因為一般用地與自住用地稅額相差四倍,同時也要提醒已申請自住用地的民眾,要知道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以辦峻戶籍登記,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才算符合規定,但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只限一處,如果供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子女使用,則無限制,只要合計面積不超過三○○平方公尺,均可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。 常有民眾不明白稅法規定,本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卻因疏忽而喪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,致被追補稅款,甚至一補就是五年,相當心痛與不服,歸納起來最常見的是戶籍方面的異動,有因小孩就學全戶遷至學區地,或因買新屋或就職關係遷出戶籍;原供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共住,因尊親屬已遷出或註銷戶籍,戶口裡僅剩兄弟姊妹的戶籍,兄弟姊妹是為旁系親屬與規定不合,還有一種情形是出境滿兩年,戶政機關逕予辦理遷出登記,當事人尚不知情。以上情形均與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要件不符,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如事後遷回戶籍者,須重新提出申請,方能自重新申請之年期起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。 按照土地稅法的規定,已核准自用住宅稅率之用地,如果用途未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請,但如有用途或適用條件變更之情事,是要按規定向稅捐處申報的,所以稅捐處提醒您把握這僅剩的幾天,務必自行審視一下,若有上述情形,要趕在九月二十二日前補正並向稅捐處提出申請,如此今年的地價稅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