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訂獎投公設辦法 補助加倍

發佈時間: 2003-09-04 16:14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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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營建署官員昨日透露,「台灣省及福建省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」將於近期發布實施。此辦法明訂政府將補助業者工程費總價的10%,被視為政策利多大放送。營建署都計組官員表示,為加速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,並促使這些用地做更經濟有效的利用,因此援引原「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」,擬訂「台灣省及福建省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」。官員指出,新訂辦法第10條沿襲舊有條文第13條,規定縣市政府或是鄉、鎮、市公所為獎勵辦理公共設施的業者,得酌情補助業者工程費,且前項補助上限不得超過工程設施物總造價的10%,較舊有條文的5%大幅加碼1倍,但是自願將公共設施用地捐獻給政府的業者則不在此限。 換言之,經申請核准興建公共設施的案件,政府等於打9折優惠給業者。辦法中對於可獲得獎勵投資辦理的公共設施項目也明顯放寬,在原有的公園與兒童遊樂場之外,增加了圖書館、博物館、體育場所、道路、停車場、廣場、公墓、殯儀館、市場、車站等。「台灣省及福建省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」是依據91年12月11日「都市計畫法」第30條第1項「公共設施用地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」的規定,由營建署參照原「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」修改而來。新辦法已經完成法規預告程序,並經內政部法規會審查完畢,將在本月提報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,即可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實施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